工程招標風險分析

今天來給大家分析下工程招標風險,希望對大家今後的工作有所幫助。

1.設計技術風險項目

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實施的龍頭,沒有一個完善的設計,無從談及招標及合同。設計變更是造成工程索賠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標之前應盡量完善設計工作。只有避免在設計方案不確定時招標,才能避免由此帶來的風險。設計方案是否確定應做為是否開展招標工作的先決條件。

2.施工技術風險

在設計方案確定的情況下應研究施工方案,因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證沒有變更和索賠。每一個施工方案,無論它是傳統的還是新創的,都有自身獨特的優點和局限。業主必須對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考慮和評估。當採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術時,工程變更與索賠的風險會大大增加,所以必鬚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

3.自然及環境風險

自然及環境風險包括洪水、地震、火災、颱風、雷電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氣象條件,複雜的工程地質條件,惡劣的氣候、施工對環境的影響等都是潛在的風險因素。招標人在起草招標文件時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對不可抗力的級別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標文件中充分考慮自然及環境影響對工程的影響。對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關係到工程實施過程中風險分擔的一個重要問題,因為不可抗力引起的風險主要包括超過合同規定等級的地震、風暴、雨、雪及海嘯和特殊的未預測到的地質條件。按照一般合同條件,這類風險應由合同主體共同承擔,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誤的補償。

4.政治社會風險

政治社會風險表現很多,項目管理人員除了要求具備豐富的自然科學領域的知識,還需具備政治頭腦。例如,國內某工程招標工作已完成,但此時政府投資方卻發現整體投資規模過大,要求重新調整工程規模,工程開標半年以後仍未定標,投標書早巳超出了投標有效期;

另一BOT引水項目,招投標工作業已完成,但由於連續乾旱,水源饋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該項目流產。按《招標投標法》規定,出現上述情況時招標人要給予投標人予經濟補償,因此招標人應為此付出代價。以上兩個舉例在工程實施中不在多數,但以上兩個案例卻是事實,這不得不提醒招標人在招標時應慎重。

目前,招標人承擔最普遍的政治社會風險是拆遷問題,在城市工程實施過程中由於拆遷問題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標人要要承擔工期延誤及工程延期索賠的雙重風險。如何解決由拆遷而造成的風險,需要招標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妥善處理。

5.合同風險

工程合同既是項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項目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依據。項目的管理者必須具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在起草合同文件時學會從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對項目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則,風險將給項目帶來巨大的損失。

(1)選擇合適的合同計價形式。

根據不同工程項目內容選擇不同合同計價類型。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適當選擇計價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風險。例如對於施工條件較好,工程量變化不大、施工工藝成熟的項目,風險量較小,可以採用固定價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競爭中較低的報價;對於工程量變化較大的項目,採取可調價合同,在工程量可能變化的幅度範圍內採取不同的結算單價;對於招標階段建材市場價較高的項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調價條款,因為招標階段與實施階段有一個時間差,在這一個時間段攀升較高的材料降價的可能性較大,而繼續漲價的空間較小。

(2)嚴密的語言表達。

語言是合同的載體,合同是索賠的依據。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減少爭議,從而減少費用,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嚴密的表達,很可能給工程索賠留下隱患。

(3)合理的風險分配。

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理論,建設工程風險應由有關各方分擔,而風險分擔的原則是:任何一種風險都應由最適宜承擔該風險或最有能力進行損失制的一方承擔,符合這一原則的風險轉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雙贏或多贏的效果。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處於買方市場,造成招標人在招標人做出很多不對稱的合同條款,通過風險轉移條款轉嫁了,但由於風險責任與權力平衡的關係,這種轉移後面往往隱藏著更大的風險,如某些承包商,為了抵償承擔風險造成的損失,加大索賠力度,將主要精力放在索賠上,不但影響工程投資,進而可能影響施工進度、質量;某些承包商由於承擔了較大的風險損失,不得不依靠偷工減料爭取利潤空間;甚至某些承包商由於風險造成的壓力,無力施工,企業倒閉等。由此可見,合理的風險分配顯得同樣重要。

①從工程整體效益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因為項目參加者如果都不承擔任何風險,則他也就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也就沒有控制的積極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讓各方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通過風險的分配以加強責任心和積極性,達到能更好地計劃與控制。

②公平合理,責、權、利平衡。一是風險的責任和權力應是平衡的。有承擔風險的責任,也要給承擔者以控制和處理的權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權力,則同樣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二是風險與機會盡可能對等,對於風險的承擔者應該同時享受風險控制獲得的收益和機會收益,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參與者勇於去承擔風險;三是承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擔者應該擁有預測、計劃、控制的條件和可能性,有迅速採取控制風險措施的時間、信息等條件,只有這樣,參與者才能理性地承擔風險。

③符合工程項目的慣例,符合通常的處理方法。如採用國際慣例FIDIC合同條款,就明確地規定了承包商和業主之間的風險分配,比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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